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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台州临海)。擅长刑事辩护,及处理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具体业务范围:1、侦查阶段... 详细>>
律师姓名:陈萍律师
手机号码:13093850919
邮箱地址:178717594@qq.com
执业证号:13310200311282811
执业律所: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深甫路63-67号(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南大门对面)
特许,甲方,合同,经营,企业,经营权
连锁特许加盟合同
编号: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授权
1.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A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产品。
1.2特许期间
特许期间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甲方在本特许经营合同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许可均不构成对“”这一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乙方及其专卖店除行使其在本特许合同经营范围的权利外,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字样,无权以任何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相关企业从事任何民事活动,乙方及专卖店作为独立民事行为主体,其对于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1.4甲方将其所有的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
1.5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许可的形式许可乙方在区域内使用,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1.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管理体系
2.1甲方向乙方许可在区域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管理体系、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三、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后,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人民币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或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人民币万元)。
3.3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万元作为保证金。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管理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五、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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