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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律师 陈萍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台州临海)。擅长刑事辩护,及处理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具体业务范围:1、侦查阶段...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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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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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哪些情形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问:我所在的企业经常要求我加班,并且不发放加班工资,我几次与企业协商,企业都不同意发加班工资。我打算通过法律途径向企业讨要加班工资。我查阅了《劳动法》,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问,什么叫“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小张)

答: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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