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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台州临海)。擅长刑事辩护,及处理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具体业务范围:1、侦查阶段... 详细>>
律师姓名:陈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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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10200311282811
执业律所: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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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合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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